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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才溪镇溪西村二女结扎户黄庆平、卓先凤夫妇,在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手中接过2万元退股金时,深有感触地说:“你们落实党的政策服务民生,无愧为党的好干部。”原来黄庆平2006年4月与本镇卓某、李某合伙购置钩机,由于经营问题产生纠纷,2007年11月黄庆平提出退股,并与卓某、李某签订协议同意退回本金5万元整,于2008年8月底付清。但卓某、李某在2008年3月付3万元后,开始反悔,以种种借口拒付到期的2万元。无奈之中,他们看到刚刚领取的上杭县农村计生光荣户《法律援助证》,于是来到才溪镇法律援助站,寻求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黄庆平夫妇顺利地拿回了原本属于自己的钱。
近年来,上杭县始终把法律援助这一“民心工程”加以推进。从2008年6月开始,县司法局、人口计生局、县妇联联合在全县开展了农村计生光荣户法律援助工程,为农村独生女户、二女结扎户、农村计生工作贡献户颁发法律援助证。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本人填表申请,经村(居)、乡(镇)计生办审查,张榜公布7天群众无异议后,送县人口计生局办公室审核,报县司法局批准,发给《法律援助证》。持证者需要法律援助时,可直接凭上杭县农村计生光荣户《法律援助证》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法律援助中心(站)办理相关事宜。法律援助工程实施中,援助对象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则其法律援助资格随之取消并收回法律援助证。
援助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诉讼辩护、代理;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请求侵权赔偿;交通、医疗、工伤、产品质量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见义勇为请求奖励与保护,因见义勇为或保护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经济赔偿或补偿的;请求国家赔偿的;其他确须援助的法律事务。
自该项工程实施以来,该县7027户农村独生女户、二女结扎户、农村计生工作贡献户领取了法律援助证,已有30余人次通过法律援助工程得到了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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